第四十七条

有效

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拍卖、销售文物,应当事先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允许拍卖的文物应当出具批准文件,对允许销售和禁止出境的文物,应当分别做出标识。

禁止伪造、涂改文物拍卖批准文件或者销售标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