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可以依法经营民间收藏文物,但下列文物不得作为销售、拍卖的标的:

(一)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文物;

(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涉案文物;

(三)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流通的其他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