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二)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画、攀登。(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