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文物遗存的安全。(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