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画、攀登。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