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