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