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