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