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规划审批机关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予以批准的;

(三)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