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