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的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提出的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认为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查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审查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