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