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