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