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管理。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