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