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专家的组成,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