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专家的组成,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