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规划编制部门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