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废止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