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并定期对工业遗产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可以委托第三方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