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所需费用从工业遗产保护经费中给予必要补贴。

工业遗产权属变更的,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后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发生抵押、质押等情形,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