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工业遗产的分类、登记、修复、保管和评估等工作,并建立完备的工业遗产档案。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