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