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