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建筑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