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医疗卫生消毒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