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