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医疗卫生消毒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