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以及设立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