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明确厂址。建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措施防控污染;现有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升级。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