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收集设施的类别、规格、标志、设置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