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明确厂址。

建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措施防控污染;现有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升级。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