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