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