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三)从建筑物高处和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五)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六)在露天场所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