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