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高处和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五)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六)在露天场所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