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禁止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