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设施、通风空调设备、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