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设施、通风空调设备、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危及安全的物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