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二)不(三)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的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四)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