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修饰和整修。有关单位进行清洗、修饰、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