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航道第十四条有效因水资源变化造成堵航、断航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调配水资源,改善通航条件。船闸应当配套建设翻(补)水设施,保障航道最低通航水位,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