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时,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改造,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