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因水资源变化造成堵航、断航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调配水资源,改善通航条件。

船闸应当配套建设翻(补)水设施,保障航道最低通航水位,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