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以文字、声音等形式显著标明或者提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显著提示。

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