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综合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的依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