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和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布与规模等内容。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