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或者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停车场设置规范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或者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