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个停车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