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或者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停车场设置规范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或者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